各市、縣(區);自治縣物價局,省廣電集團有限公司: 現將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停止收取供配電貼費有 關問題的補充通知》(發改價格[2003] 2279號)轉發 給你們,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,請一并遵照執行:
一、嚴格執行《國家計委、國家經貿委關于停止收 取供(配)電工程貼費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計價格 [2002]98號)及本通知的要求,停止收取各類用電的 供配電工程貼費。
二、對2002年1月1日前申請報裝或增容的用戶,供 用電雙方己經簽訂緩交供配電工程貼費的合同或協議 的,繼續按原合同或協議的約定執行。
三、對申請新裝或增容雙回路或多回路(含備用電 源、保安電源)的用戶,在國家出臺高可靠性電價政策
前,供電部門除免征供電容量最大供電回路貼費外,對 其余供電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;如供電容量最大 的供電回路出現兩回或多回,則只能免征其中一回路, 其余回路應征收高可靠性供電費用。
四、臨時用電用戶應與供電企業簽定有關合同,預 交相應容量的臨時接電費用。3年內結束臨時用電的,預 交的臨時接電費用全部退還;確需超過3年的,由供電企 業和用戶另行約定。2002年1月1日前申請臨時用電并己 交納預交貼費的退還問題,仍按計投資[1993H16號文 件第104款規定執行。
五、 對于200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原規定交納的貼 費仍按計價格[200219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六、 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和預交臨時接電費用執行相 同標準,具體標準見附表。
七、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和臨時接電費用只能用于增 加或改善用戶用電而必須建設、改造的有關工程和有關 業務支出,不得挪作它用。
八、以上規定自2004年1月1日開始執行。
附表:廣東省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及臨時接電費用征 收標準表
廣東省物價局
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
主題詞:電力價格管理 通趾
抄 送:省發展改革委、經貿委、財政廳,省物價局直屬分局
附表
廣東省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及臨時接電費用征收標準表
用戶受電電壓 等級(kV) 用戶應交納的 費用(元/kVA) 自建本級電壓外部 工程應交納的費用
(元/kVA)
0. 38/0. 22 | 270 (250) 220 (200) |
10 | 220 (200) 160 (150) |
35 | 170 (150) 90 (70) |
63 | 110 (100) |
110 | 90 (70) |
說明:1、括號內的數字為山區縣用戶執行標準,山區縣以 省政府公布的名單為準。
2、 地下電纜供電工程的收費標準按上述標準的1.5倍 執行。
3、 凡供電接入點的電源側線路為地下電纜的,由該 供電點接入的用戶按地下電纜標準交納高可靠性 供電費用或臨時接電費用。